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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303号
违法行为人闫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xx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xxx宿舍楼,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21时50分许,因杨xx提出分手,要求闫xx归还手机,后闫 xx在xxxxxxxx女生宿舍楼下遇到杨xx,双方协商分手事宜。闫xx提出不愿分手,并多次搂抱杨xx阻止其离开,最后,杨xx被闫xx用力抱住约2分钟,后闫xx发现杨xx有停止挣扎、呼吸急促、腿软的情况后松开杨xx,杨xx摔倒后,导致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石家庄市人民医院病历及CT报告、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户籍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