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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0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x小区x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x路xxx号x栋x单元xxx号,x 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04日9点多,朱xx到栾城区xx镇xxx村村委会领取分红,过程中说话声音大,张xx出面劝朱xx说话小声点,结果遭到朱xx辱骂,张xx情急之下,与朱xx到村委会门外理论,张xx抬脚被朱xx用手抓住了腿,张xx差点摔倒,紧急之下, 张xx顺势用手搂住了朱xx的脖子,搂打了朱xx的脖子一下。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朱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朱xx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 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