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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30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 街x巷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街x巷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李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25年4月3日在栾城区xx村家中使用其父亲名下xxxxxxxxxxx联通手机号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60余条。李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李xx的供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软件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 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