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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308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3日20时许,在栾城区xx镇xxx村xxxx超市门口附近,王xx在摆摊经营套圈的时候和一名叫“xx”的男子因为李x甲的孙子李x乙套圈付钱的事情发生口角,后李x甲和“xx”与王xx发生口角,“xx”掐着王xx的脖子,李x甲用手中所拿的水杯砸了王xx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李x甲的陈述和申辩、王xx的陈述、聂xx的证言、李x乙的证言、监控录像、王xx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被处罚人李x甲已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