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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11号
违法行为人郭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路xx 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12时50分许,在栾城区xx街xxx家属楼门口,郭x因小狗进 入檀xx门市内与檀xx发生对骂,檀xx泼了郭x一身水,郭x用右手扇了檀xx左脸一巴掌。郭x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郭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出警视频、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