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16号
违法行为人苏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 大街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大街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25日22时许,在石家庄市xxxxx门口,苏xx与杨xx因坐出租车发生争执引发矛盾,苏xx的朋友许xx、张x甲、赵xx先后到达现场,之后苏xx和许xx、 张x甲、赵xx对杨xx进行殴打,造成杨xx左眼下方x后脑有损伤。期间杨xx的手机被苏x x一方拿走,苏xx等人在车上发现多出一个手机后,苏xx将该手机扔出车窗,造成杨xx 手机丢失。
以上事实有苏xx的称述与辩解,许xx、张x甲、赵xx的询问笔录,杨xx的报警材料,聂xx和张x乙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制作笔录,监控视频, 杨xx的伤情照片,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xx合并执 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 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