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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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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25

 违法行为人许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xx xxx胡同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515日凌晨1时许,在栾城区xxxx烧烤店门前,因喝酒后同桌人员聂xx与后来到饭店的尹xx发生口角,后许xx,聂xx,于xx对尹xx,刘xx进行殴打。随后,许xx,聂xx,于xx又与后来到饭店的高xx发生争吵,许xx又对高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许xx的陈述和申辩,聂xx的陈述和申辩,于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 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 定对许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