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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337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甲,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大街xx号x 栋x单元xxx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大街xx号x栋x单元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日19时左右,王x甲在骑车回xxx小区其女儿王x乙家时,将x xx小区南门道闸栅栏杆推开,导致栅栏杆损坏。经鉴定,道闸栅栏杆损失价格为873 元。
以上事实有王x甲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甲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