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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交)行罚决字〔2025〕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交)行罚决字〔2025〕0335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x村xx 街xx巷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x村xx街xx巷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21时许,吴xx驾驶xxxxxxx小型汽车(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在栾城区xxx国道xx路南侧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
以上事实有吴xx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笔录、查获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 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