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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342号
违法行为人段x甲,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东 xx街xx巷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小区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3日14时许,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小区门口,段x甲因开车进出小区登记问题和小区保安段x乙发生争吵,段x甲上前用手掐保安段x乙脖子,后又将段x乙摔了个跟头。
以上事实有段x甲的陈述和申辩,段x乙的陈述,小区门口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 x甲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