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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冶)行罚决字〔2025〕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冶)行罚决字〔2025〕0343号
违法行为人杨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镇xx村xx路xx 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镇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早晨4时许,杨x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xxxxxx小区x号 楼x单元门口盗窃闫x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踏浪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xxxxxxxx。
以上事实有杨x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