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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窦)行罚决字〔2025〕03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窦)行罚决字〔2025〕0347号
违法行为人贾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 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13日,贾xx为办理贷款,将自己名下xxxxxxxxxx储蓄卡(xxxx xxxxxxxxxxxxxxx)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该卡被用作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中有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立案侦办的钟xx被诈骗案中被骗资金30020元转入该卡。
以上事实有贾xx的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x罚 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