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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窦)行罚决字〔2025〕0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窦)行罚决字〔2025〕0354号
违法行为人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路xxx号xx栋x单元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路xxx号xx栋x单元xxx号,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16时许,在xx镇xx村xx路沈xx与王xx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沈xx、王xx均受伤。
以上事实有沈xx的陈述和申辩、王xx的询问笔录、出警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