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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冶河 罚决〔2024〕010号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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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冶河 罚决〔2024010

当事人:河北郴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DHWX4J1U  法定代表人:贾振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208号鑫界王府3号楼2单元2201    电话: 17831277779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华明绿色建筑装备材料园橙色二级预警期间钩机违规土方施工,且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 1126日对单位华明绿色建筑装备材料园橙色二级预警期间钩机违规土方施工,且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单位华明绿色建筑装备材料园橙色二级预警期间钩机违规土方施工,且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冶河证字2024{0101}3.项目现场负责人曹磊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证明。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6-0026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人民政府

202412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