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相关法律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经核实,韩东海、田伟等15人(详见附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重新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涉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须依法退回重新就业后领取的全部失业保险待遇。现因上述15人存在无法正常联系、联系后仍未退回等情况,特此公开告知,请您配合于收到此公告的10个自然日内,退还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有陈述、申辩意见,须自收到此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
退款账户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保险中心
银行账号:13050161740800002472
开户银行:建行栾城支行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联系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0311-88037528
特别提示:接收经办机构通知后,责任人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重复领取、死亡冒领等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执行。
若接到行政决定仍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涉嫌欺诈骗领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拒不退回的,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保险中心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函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