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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0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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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相关法律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经核实,韩东海、田伟等15人(详见附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重新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涉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须依法退回重新就业后领取的全部失业保险待遇。现因上述15人存在无法正常联系、联系后仍未退回等情况,特此公开告知,请您配合于收到此公告10个自然日内,退还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有陈述、申辩意见,须自收到此公告7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

退款账户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保险中心

银行账号:13050161740800002472

开户银行:建行栾城支行

附言:退回(参保人姓名)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联系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0311-88037528

特别提示:接收经办机构通知后,责任人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重复领取、死亡冒领等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执行。

若接到行政决定仍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涉嫌欺诈骗领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拒不退回的,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保险中心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函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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