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栾城区**保健按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4MAE195N61X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
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栾城区张娟保健按摩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13011100250413728285023)线索。该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福美C区底商106号。该店有营业执照公示并在有效期,经现场检查发现:对经营者张**的手机微信进行取证(微信号:AAxingfuqidian,微信名字:A张娟cn调理颈肩腰腿疼,手机号:15931054910),发现其销售的卯时本草汤(普通食品)在微信朋友圈宣称有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销售的普通食品(卯时本草汤调味茶),宣传内容:“减脂瘦身,温胃健脾,利尿解毒,调理脏腑,养肝补肾,护肝润肺,排肝毒,调解血脂、血压、血糖、尿酸、血液粘稠度,美容养颜,淡斑,去除口腔异味,清除烟毒,帮助消化,调节新陈代谢,促进血液循环。”此条朋友圈宣传内容包含宣传疾病治疗效果的用语,当事人不能就上述宣传内容提供该商品相关性能功能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行为的经过以及宣传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朋友圈截图和商品资质、销售记录,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宣传和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认可,符合证据要求,经核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对其商品做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该朋友圈宣传是2025年8月16日发布,直到立案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了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较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2.商业宣传内容与事实轻微不符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其他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条朋友圈的商品虚假宣传,并处罚款20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基本情况和事实,经综合研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条朋友圈的商品虚假宣传,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贰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3号)或者通过微信等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线上缴纳,也可以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的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6-0015
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1 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