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办函〔2022〕53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2022年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栾城区2022年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栾城区
2022年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按照《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和《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意见》(石栾政函〔2022〕4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是对全区范围内的大田上和农业园区内的违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集中清理。
二、整治标准
(一)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
1.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对其中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复耕的,由乡镇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占用一般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
1.对占用一般耕地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对于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以及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的,维持现状。
2.对占用一般耕地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对正常进行生产的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和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养殖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闲置的畜禽水产养殖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复耕;需要继续养殖的,由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递交承诺书,承诺一年内复养和不改变养殖用途等。
(三)关于新增和死灰复燃的“大棚房”问题
1.对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2.对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3.对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部分。
对以上问题,占用基本农田,并毁坏种植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复耕的,由乡镇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上问题设施中,占用一般耕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复耕的,由乡镇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时间节点
(一)部署开展阶段(7月15日-7月31日)。制定我区设施农业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任务分工,为本次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8月10日)。各乡镇政府要以村为单位,组织包村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对设施农业用地逐地块进行精准摸排,填写分村摸排表,由摸排人签字后交乡镇政府。摸排过程中要结合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畜牧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等各项标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乡镇政府负责核实整理分村摸排报表,更新2021年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台账,汇总后由主要领导在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摸排行动实行网格负责制,由乡镇党委、政府对漏报、错报的村级责任人进行追责,由区委、区政府对整治不力的乡镇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清理整治阶段(8月10日-11月30日)。清理整治行动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指导乡镇政府对农业设施用地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要做到分门别类、依法依规、精准施策。整治行动实行挂账督办制,乡镇每完成一例,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销帐一例。
(四)长效机制建立阶段(12月1日-长期)。各乡镇政府将本年度设施农业用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典型问题和案例进行剖析,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盖乡镇政府公章后报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据此作出全区年度工作报告,向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乡镇自2023年1月开始,于每月25日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更新台账纸质版,经主管农业和土地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分别报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215室、区农业农村局301室,电子版分别报送邮箱lcgb123@163.com、lcqyqb@163.com。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石家庄市栾城区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命令,联系各成员单位,汇总整治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强化规划管理。各乡镇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乡镇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谋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制定本乡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方案。如有新增和变更设施农业用地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报备。
(三)落实管理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规性进行确认;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种植、养殖农业设施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质量要求进行确认。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本乡镇的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要明确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三级管理责任,细化监管工作措施,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对各乡镇上报的摸底数据进行随机抽查,督导各乡镇把农业设施用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执法。各乡镇要承担主体责任,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认真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要建立日常检查巡查台账,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尤其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等行为,要立即制止,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五)强化宣传引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微信、明白纸、应急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使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号召广大群众共同拒绝和抵制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
附件:1.石家庄市栾城区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统计表
3.占用一般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统计表
4.大棚房问题汇总表
附件1
石家庄市栾城区
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志勇 副区长
李静杰 副区长
副组长:韩国忠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于振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局长
成 员:左志中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赵同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副局长
杨俊杰 栾城镇镇长
段中飞 冶河镇镇长
邢晓莉 窦妪镇镇长
吴志国 楼底镇镇长
刘 争 西营乡乡长
田航宇 南高乡乡长
马国辉 柳林屯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韩国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于振平兼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左志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赵同江兼任。
附件2
乡(镇) 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统计表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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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或个人 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占地总面积(亩) |
其中设施共占地(亩) |
设施类别 |
具体类别 |
占地面积(亩) |
经营类型 |
备案手续 |
是否闲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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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
种养棚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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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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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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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
种养棚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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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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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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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辅助设施“具体类别”一栏对照以下内容填写:1.种植: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2.养殖: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村支部书记签字: 包村干部签字:
附件3
乡(镇) 村占用一般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统计表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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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或个人 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占地总面积(亩) |
其中设施共占地(亩) |
设施类别 |
具体类别 |
占地面积(亩) |
经营类型 |
备案手续 |
是否闲置 |
是否改变经营类 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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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
种养棚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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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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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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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
种养棚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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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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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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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辅助设施“具体类别”一栏对照以下内容填写:1.种植: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2.养殖: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村支部书记签字: 包村干部签字:
附件4
乡(镇)大棚房问题汇总表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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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 |
设施类别 (填注释序号) |
土地性质 |
违法占地开始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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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亩) |
一般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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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施类别”一栏对照以下内容填写:
1.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3.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占用耕地,属于经营性的(非农业生产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处理、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乡镇书记签字: 乡镇长签字: 主管土地负责人签字: 主管农业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