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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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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石家庄市万兴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窦妪村奥翔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WQ0X9R

现查明 2024年11月25日,根据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督办通知》石消督〔2024〕5号(灵寿、栾城),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富强路城东1公里处的河北铁路轨道中等专业学校(教民113012338000040号,校长赵锋杰,占地面积40820.4平方米,建筑面积24143平方米,使用性质:学校)进行检查,发现由石家庄市万兴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130124MA07WQ0X9R,法定代表人:陈新安)负责的河北铁路轨道中等专业学校使用的场地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5条,以上行为属于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128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消限字〔2024〕第0501号)、受委托人冯会军的询问笔录、租赁协议、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石家庄市万兴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石家庄市万兴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