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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4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河北古栾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159 号,法定代表人:张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468927709。
现查明2024 年10 月29 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河北古栾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以上行为均属于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2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消限字〔2024〕第0479号)、张凯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古栾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河北古栾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