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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1号 
发布时间:2025-0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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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石家庄呈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于底村西永盛街十三巷30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7H9TAR8U

现查明 2024年11月5日,根据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号:20241105001784)转办的群众举报“其是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呈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是一家家具类的小型供应链公司,该公司只有一些小型的灭火器,没有消防栓,认为全是一些易燃物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平时公司用水也供不上,多次跟物业联系,物业一直推脱,望落实情况,协调完善消防设施。”问题,2024年11月5日,大队派监督检查人员对石家庄呈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单位未按要求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未按要求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举报属实,以上行为均属于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2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消限字〔2024〕第0481号)、受委托人李会志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号:20241105001784)工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石家庄呈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石家庄呈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