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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超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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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07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石家庄超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吴家屯村东裕翔街与南车路交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吴会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A53WU0Q

现查明 2025年04月15日,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石家庄市栾城区吴家屯村东裕翔街与南车路交口西南角的石家庄超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A53WU0Q,法定代表人:吴会勇,使用层数:地上六层,使用面积:4179.76平方米,使用性质:酒店)进行消防监督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1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消限字〔2025〕第003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147号)、受委托人王新华的询问笔录、李子豪的询问笔录、赵光耀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石家庄超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石家庄超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