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9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河北锦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东尹村福鸿路与建设大街交口东行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冯泽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CFTUW307。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郭栓存(行政执法证号:03012124047)、杨龙(行政执法证号:03012124041)对河北锦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2名值班人员其中1人未持证上岗,(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20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消限字〔2025〕第0064号)、受委托人郑江波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锦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河北锦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