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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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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1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CFK3G42。

现查明 2025年5月31日,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的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CFK3G42,法定代表人:**,建筑面积13190.64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七层,建筑高度30米,使用性质:酒店)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重新装修,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1人未持证上岗,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年)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8月1日核查发现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案件调查终结前自行停止营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26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石栾消即字〔2025〕第01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消限字[2025]第0086号)、受委托人祝**的询问笔录、控制室值班人员李*的询问笔录、酒店租赁合同及租赁三方协议、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现场照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5〕第0365号)(核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暖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合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河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