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城镇罚决〔2026〕 1号
单位(个人): 冯** 身份证号130124********0311
地址: 石家庄市**区***村
证据: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就你 露天焚烧秸秆、杂草产生烟尘污染一事
,由栾城镇人民政府对你单位(个人)进行处罚,即罚款 伍佰元 整。
(行政处罚旅行方式和限期)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支行(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账号 100472285660011111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向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9
栾城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6年 2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