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任务
我区现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内容滞后,与上级最新政策要求衔接不够紧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为深入落实乡村振兴、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各项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操作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防范化解信访矛盾隐患,由区供销社牵头,启动两项制度的修订起草工作,形成本次上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初稿完成后,严格按照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全区13个相关部门及7个乡镇意见,结合各方反馈建议完成首轮修改完善。2026年6月5日,文稿报送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调整完善后呈报区领导审阅,最终形成本次提请常务会审议的两份审议稿。
三、主要框架及核心内容
本次修订形成“一个管理办法+一套配套细则”的完整制度体系,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搭建区、乡、村三级交易机构体系,统一交易方式、全流程程序、行为规范与纠纷处置规则;配套细则共三章三十四条,聚焦实操落地,细化项目准入、前期准备、中止终止情形以及违规追责条款,形成权责清晰、流程闭环、可落地可监管的完整制度体系。具体如下:
(一)《管理办法(审议稿)》(共六章二十八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交易边界,确立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体规则。
2.第二章交易机构(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区级产权交易中心、乡镇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服务点三级机构职责分工,构建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
3.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九条至第十八条):统一各类产权交易方式,细化出让、受让所需材料清单,规范申报、审核、公示、交易、备案全流程操作程序。
4.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交易中止、终止情形,规范交易各方行为,划清交易红线,强化过程监管。
5.第五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建立交易纠纷处置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处理路径,保障交易秩序平稳有序。
6.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及新旧制度衔接要求。
(二)《实施细则(审议稿)》(共三章三十四条)
作为配套实操细则,重点细化落地标准、补齐操作空白。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细则适用范围,厘清与管理办法的配套衔接关系。
2.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细化交易原则、交易项目类型、准入条件、流转形式;明确村集体前期准备工作、竞买人资格条件,细化交易中止、终止具体情形,健全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新增第十条:对审查范围与责任限定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任何形式的审查或保证责任。交易参与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合法或存在权利瑕疵所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乡镇政府是属地监管主体,负责实地踏勘、核查。
修订第十五条:对标《石家庄市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操作规范》及周边县做法,将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限额由100万元调整为30万元,修订为“(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办理”。
新增第十六条合同登记相关规定、保证金处置条款及第三十条乡镇履约监管职责。
3.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细则解释主体、施行时限及执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