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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5〕008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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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营罚决〔2025〕008号

当事人:王**,性别:女

身份证号:13012419********27

联系方式:1735****659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西营乡********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西营证字〔2025〕008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营责改通〔2025〕008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中第 222 项(对环境影响程度取值 40%,违法频次取值 5%,配合调查情况取值 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情况取值 5%,各裁量要素叠加取值 50%)规定。《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5

 

石家庄市栾城区西营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