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区振中餐饮店:
本委受理的李子鏊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栾劳人仲案字﹝2026﹞171号),因申请人李子鏊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庭审,本仲裁委于2026年8月4日作出栾劳人仲案字﹝2026﹞171号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决定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