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函〔2025〕15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和供应工作的
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土地征收和供应工作,规范土地征收资金使用,切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合理用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
(五)《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自然资规〔2023〕2号);
(六)《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自然资规〔2024〕6号);
(七)《石家庄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石政规〔2023〕4号)。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征收和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和管委会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分局、信访局、装管委综合服务中心、城投公司、城栾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自然规划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土地征收和供应工作,协调解决征地和供应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及时消除矛盾隐患,防止因征地和供地问题引发信访、复议、诉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任务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征收和供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梳理和归纳工作中的难点和堵点,并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负责核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征地红线;负责代政府起草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经区政府批准后,会同乡镇在拟征土地所在乡镇和村的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负责土地征收成本核算;负责办理听证申请事项并依法组织听证;负责年度计划指标的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及挂钩工作;负责征收项目组卷材料收集、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供应及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张贴;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对真实性负责;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真实性负责;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对真实性负责;组织做好被征地村的群众工作,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负责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登记结果,向区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具体办法,并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清理地表、平整场地,做好土地供应前管护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工作,出具补偿费到位证明和支付凭证。
(三)装管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园区项目的征地、供应前期工作,主要是确定选址、协调乡镇、村征地组卷准备、督促项目单位筹措资金、报名竞买等工作。
(四)区城投公司、城栾公司:负责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装备制造产业园范围内由城栾公司负责,装备制造产业园范围外由区城投公司负责。做地资金来源由区政府通过争取上级资金、安排做地专项资金等,支持做地工作,相关资金拨付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城投公司、城栾公司,支持完成各地块的土地收储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征地前期费用资金保障和拨付工作;负责拆迁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评审工作;负责违法罚没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的保障工作。
(六)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审核及社保卷宗的申报工作。
(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制定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
(八)区信访局:负责征地区域信访问题协调化解工作。
(九)区住建局: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回迁用地范围的认定等工作;牵头实施城区道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前期协调工作。
(十)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跟踪重点项目征地工作,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能按时开工建设、投产使用。
(十一)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负责对达到立案标准的违法用地案卷的受理,打击阻挠征地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土地征收费用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I区片14.8万/亩,II区片12.8万/亩。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
(二)社保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风险基金1000元/亩。政策依据:《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2020年6月17日)。
(三)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15等地12万/亩;经营性商住类项目12等地35万/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15等地25万/亩。粮食产能费0.5万/百公斤。政策依据:石家庄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2019年5月)。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0元/平方米。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五)耕地占用税:35元/平方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石家庄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石政规〔2023〕4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评估评审结果确定。
(七)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征地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用5000元/亩,参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征地工作经费4500元/亩(乡镇工作经费3000元/亩,城投公司、城栾公司1500元/亩)。参考《石家庄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石政规〔2023〕4号)。
以上费用,如遇相关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征地补偿费补偿到位,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后,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可以采取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经营性用地项目或需要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他项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由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栾城分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评估土地市场价格、拟定出让方案,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出让方案经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移交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出让成交后,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缴纳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交付土地。
本意见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征收和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栾政函〔2021〕20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